哈尔滨出新规 新建小区必须配建公益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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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2 09:21
《办法》规定,今后哈市居民小区将全面配建公益性服务设施,居民服务使用地不得进行销售或挪为他用,新建住宅不按规划配建的不予竣工验收。
《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需按规划和设置标准统一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后交给各区政府,产权归国家所有。同时,配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要合理布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三层(含三层)以上位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交付使用后进行社会评审,作为居民服务使用的,不得进行销售或挪为他用。同时,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将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此外,《办法》强调,公众有权对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利用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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