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弃管房产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首例
物业之家讯: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昨日提供消息说,大连市将于2010年5月10日起试行《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以解决大连市弃管房产的维修管理问题。
《办法》首次明确了弃管房的概念,即指因无法确认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主体灭失,导致无人经租和维修管理的公有住房。其概念的核心是公有住房,即由房屋使用人租住单位建设并分配的公有住房,即使用权房屋。而对房屋产权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商品房或其他私有产权住宅,因产权明晰不属于弃管房产。
《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4月9日颁布,是根据2009年市人大代表议案,为解决我市弃管房产的维修管理问题而研究制定的。据了解,目前从国家到各地方,在弃管房管理方面尚无具体明确的政策,因此,我市根据公有住房管理、产权登记管理、公有房屋出售、维修资金管理以及小区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的这个办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办法》同时明确了弃管房产申报登记程序,即“四审一公告”制度。弃管房产的登记申报,应由弃管房产使用人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自主进行弃管房申报。经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国土房屋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四级审核后,由市国土房屋局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3个月内无房屋所有人主张权利,或主张权利人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属合法证明的,由市国土房屋局代管或通过法院裁定后依法收归国有。
《办法》规定,弃管房产使用人所欠缴的公房租金,是弃管房产维修的主要资金来源。房屋使用人在补交陈欠租金的前提下,对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由市国土房屋局代为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也可作为弃管房产维修的资金来源之一。对已确定为弃管房产并由政府接收或代管的,遇房屋拆迁改造时所产生的拆迁补偿费,统一收缴至弃管房产专项资金账户,统筹用于弃管房产的维修。
《办法》同时规定,对维修资金筹集齐全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招标确定弃管房产维修施工单位。对经维修及公有住房出售后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可按照《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将修缮并售出后的私有房产纳入专业化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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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内四区弃管楼有200多栋相当一部分为大连解放初期至上世纪70年代前建的旧楼房.就即将实施的《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大连市内四区目前的弃管楼房数量有200多栋,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左右。
他说,这些楼房中相当一部分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有些还是大连解放初期建的。它们当中一部分是有主弃管,即产权单位还在但已人为撤出或物业公司弃管;一部分是使用人没有地方交房租,也没有人维修的公有住房。
谈到这些住房的形成原因,这位负责人说,当初国有单位将住房分给了职工后,有些改制改组或破产不存在了,工商注册也没有。当然也有一些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人为地放弃了管理。房屋产权明晰的弃管房一般不属于《办法》中提到的“弃管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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