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iwuye.com 2010-08-03 06:53

中国物业服务网(Pm86.com)讯:《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昨审议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物业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额外费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未将物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备的将受罚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将生效物业服务合同按时报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的;(二)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三)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备有关资料的;(四)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的。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决定的,同意作出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公用部位水电费用由业主分摊

《条例》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六款,即:“物业管理区域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使用水、电费用等,由业主根据实际消费分摊。具体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还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但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约定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赠送的费用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受理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工程车辆因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设施设备维修确需停放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