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将重新审议
物业之家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此次会议一项重要议程是修改《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部分主要涉及10处,近来热议的首次业主大会问题有了明确规定。条例修改为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满两年的,可以向所属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
修改后的条例,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办、乡镇政府备案。
首次业主大会审批单位增加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而今年的修改涉及10项内容。
在原先的条例中,受理首次业主大会申请的只有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后规定,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建设单位 (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需具备两个条件,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社区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修改为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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