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筑垃圾将实行处置许可制度 擅自处置受罚

iwuye.com 2011-01-28 05:29

物业之家讯:城市建设或家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今后既不能随意倾倒,还必须有资质的单位和车辆处置。昨日出台的《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武汉市建筑垃圾将实行处置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并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产生)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将运输、处置费用存入专用账户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产生)证。

家居装修垃圾须委托清运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2日内清运。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清运。

运输车辆须作业前办证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领每台运输车辆的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

此外,对超载运输、未密闭运输、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一年内经过两次处罚仍不改正的,除了按规处罚外,一年内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