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房子业主没住过物业先去住半年

大河网 2009-05-17 01:19

“物业公司在不经我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把我的房门撬开,搬进去住了长达半年之久,房子遭到破坏,价值受损,再加上丢失的家电,我的损失是欠交物业费的数倍,但物业公司现在却以我欠交物业费的名义,阻挠我使用房子。”昨天,郑州市明鸿新城小区业主邢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的遭遇。

邢先生说,1995年1月他在明鸿新城小区16号楼购买了一套房子,签合同时,房子还没交工。不久,他出国工作。其间,他回国时,曾到新房那里去看过,见房子已建成,由于不急着住,暖气初装费、燃气初装费等配套费他都没交,也没办理交房手续。

2008年2月,他回国把房子的配套费交齐后,准备搬进去,令他大吃一惊的是,物业公司的员工竟在他的房子里住了半年之久,房间墙上钉有许多钉子,还有一些小洞,卫生间也被弄得一团糟。他的一台空调、一台热水器、一台抽油烟机也都不见了。他去找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物业公司却要求他把物业费尽快交齐。不久,又把他的电表和水表卸走,使这里的水电都无法用。邢先生说,后来他想把房子卖掉,买房人看了后说,该房子已住过人,不能算新房,要求降价出售。

昨天下午,明鸿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单副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邢先生没有到物业公司办理过入住手续,房子又长期没住人,物业公司就把它当成了无主房,有一段时间把它当做临时办公用房。后经派出所民警核实,知道他是房主后,就把房子还了。现在没把水电接通,是因为他欠了2000多元的物业费和6000多元的暖气费。

对于“物业公司占用房子并造成房子价值打折,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单副经理没有回答。单副经理还否认了邢先生说的家电丢失之事。但记者在该小区的16号楼采访时,多位业主证实,该楼交房时,开发商确实给业主配备了空调、热水器和抽油烟机。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晴川表示,不经允许,私自把人家的房子占用,并造成房屋价值损失和东西丢失,侵占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该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当然,物业公司如果认为业主欠交物业费,可要求业主补交,但两者责任不能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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