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拖欠物业费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拖欠物业费被曝光
2000年12月,李兰以按揭方式在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同其父母居住。据悉,该小区由房产公司所属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因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有异议,李兰入住后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
2002年5月,房产公司下发了一份退房通告,称对拖欠物业费等住户且说服无效及个别蓄意闹事的住户予以退房,李兰“榜上有名”。
李兰称,该通告由物业公司张贴在小区门前的公告栏内,并进行广播,引发众人议论,给其和家人造成了身心伤害,其并未实施蓄意闹事行为,请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而房产公司称其并未在公告栏里张贴退房通告,也未用高音喇叭进行广播。
一波三折终胜诉
一审法院以李兰举证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其上诉。随后,她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乌市中院再审本案。
乌市中院通过再审,证实房产公司作出的退房通告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内,并进行广播的事实。房产公司所属的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间形成的是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其无权要求小区业主退房,且李兰并未实施通告中所称的蓄意闹事等行为,作出退房通告侵害了李兰的合法权益,使其名誉在小区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给其造成精神痛苦。法院遂判决房产公司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在小区张贴公告向李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不能因欠交物业费而退房
这场官司最终以李兰的胜诉而告终,留给我们的思考很多。现实生活中,一些房产公司及其所属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私自停电停水或要求业主退房,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当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妥善解决?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说明业主没有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中按时交费的义务;而业主购房时与房产公司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无权处分其房产。同时,物业公司无权因业主未交物业费就停水、停电、停气。
本案主审法官说,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新《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建议物业公司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遇事多与业主沟通,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切莫采用过激和违法行为来处理纠纷。
对业主来说,其入住时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一般会提到,若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可以向公司提出整改,但不建议大家以抗缴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权,因为这会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法官提醒市民,小区应尽快成立业委会,当物业服务不到位时,业主就可通过业委会与物业交涉,让其改善服务质量,必要时甚至可以解聘不合格的物业公司;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可在当地社区居委会的调解下,与物业公司协商,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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