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修物业管理条例 禁止擅自将住宅改商用
住宅改商用?要问问邻居!
海南拟修订《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禁止擅自将住宅改商用,如需变更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您是否经常会为居民小区里的餐饮店、歌舞厅所产生的污水、油烟和噪音等所烦恼?12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拟在修订的《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里规定,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需变更,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据了解,民宅商用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临街的老住宅楼,临街一楼住户利用自己的优势位置把住房改为商用,改建成各种商铺经营家政、便民店、餐饮、娱乐、美容美体中心等。另外一种是在高档住宅中,以民宅作为办公地点开设公司。
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民宅商用为不少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低的创业门槛,同时也满足了住宅区对商业服务网点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宅商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除了污染小区环境之外,民宅办企业不便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监管,容易产生违法经营。
面对上述问题,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提出,应针对民宅商用制定专门法律,对擅自将住宅出租用于办公、商业用途的,相关部门应不予办理营业许可。对存在有扰民现象的民宅商用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在修订《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时,已经将上述建议采纳其中。其中明确规定:业主依法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许可手续;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以及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于擅自改变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不予办理经营许可、工商登记,并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监督及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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