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屋维修资金出补充规定 8月起不交维修资金商品房不能办证

2011-08-04 12:45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开始实施。昨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相关交存操作规程,不按时交存维修资金,商品房将不能办证和上市交易。

按规定,8月1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买卖双方按新的时点和方式交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初始登记时交存;业主在收房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并在账户余额不足30%时,续存维修资金。

8月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新规定交存,购房人仍按原来的时点和方式交存。凡未依法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以后不能办理房产证和上市交易。

8月1日起,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区房管局负责审核。凡单项维修项目预算超过5万元、多项目维修预算超过10万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要组织业主投票表决,并向房管部门提交表决结果。经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同意,可使用维修资金。

当发生屋面漏水、外墙五分之一有脱落危险、电梯、消防故障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不通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经业委会或相关业主申请,直接报区房管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在业委会未及时组织维修时,区房管局要组织代修。

今后,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拟出售房屋如未缴纳维修资金的,应由出售人补缴,否则不予过户。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造价的1.5%(有电梯的按2.5%)交存,业主按不同房屋交存:砖混结构住宅每平方米49元,无电梯框架住宅每平方米55元,有电梯14层以下每平方米61元,有电梯15层以上每平方米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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