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有条件居民自行管理

物业之家 2011-08-05 13:40

物业之家PM86.com讯:有自行管理条件的小区居民可以自行管理。即日起到8月12日,《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条例》规定,允许规模较小且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小区,经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自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物业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同时,小区居民利用共用道路或场地,在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可停车。物业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的,3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法人3年内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联系电话:8466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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