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尽到责任 业主拒缴物业费法院判他有理

物业之家 2011-08-10 08:56

物业之家PM86.com讯:物业公司安防不到位,导致业主财产受损,业主能够以此为理由拒缴物业费吗?此类纠纷,屡见不鲜,这些官司通常的结果是:法院判业主败诉要交物业费,至于对物业公司的问题,业主要另行起诉。

近日,福州中院终审的一起物业费纠纷案,给类似纠纷一个不同的答案:欠费业主要交费,违约的物业公司要赔偿业主损失。

2002年4月,福州的陈先生买下闽侯绿洲家园一套230平方米的别墅。他收房后未入住,后来发现别墅的大门左边砖垱被推裂,右边门下接头被推坏,房屋大门被撬开,撬门入室者在屋内喝饮料。

从2005年至2008年,绿洲家园的物业公司多次向陈先生催交物业费,陈先生未理会。后来,该物业公司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交物业费8000多元和滞纳金9000多元。陈先生提出反诉,拿出7张照片 称,在该物业公司服务期间,他的别墅大门被撬,围墙铁门、墙体砖垱受损,足见其服务质量之差,业主安全无保障,所以不交物业费。另外,陈先生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其未按约提供服务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闽侯县法院的法官认为,这家物业公司取得了绿洲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陈先生应该交物业费。但是,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陈先生的别墅大门被撬,围墙铁门、墙体砖垱受损,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因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评估鉴定陈先生别墅的损失,无法确定准确的损失金额,酌情确定陈先生损失为2000元。至于物业公司提出滞纳金的索赔,因为物业公司未按约履行其义务,不予支持。

最后,闽侯法院一审判业主要交物业费,不需交滞纳金,物业公司要赔偿业主的损失。

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到福州中院,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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