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物业收费新规“迁就”老合同
“8月份都过了一半了,我们小区的物业怎么还没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啊?”家住政务区的杨小姐昨天致电记者询问。记者采访发现,虽然从8月1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就已经实施了,但是由于小区的物业合同大多一签就是好几年,要按照新办法来执行,还得等老合同到期了才行。
其实杨小姐反映的情况并不是个例。昨天下午,记者探访了多个小区,发现除了新建小区,其它很多小区都没有根据新办法来修改物业收费标准。
在政务区靠近南二环的一小区,小区里面曾经挂出条幅,“请大家缴纳物业费和公共设施分摊费”。小区业主吴女士对此表示很不理解,因为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而他们小区还在分开收费。
“不是新办法不管用,而是新旧条例更换需要一个过渡期。”合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谢处长说,他们也接到不少小区居民的反映,说物业不执行新办法。谢处长解释称,在新办法中已经规定,对新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
也就是说,有些小区物业和业主在8月1日之前签订过物业收费合同,就还得按照老办法来收取物业费。谢处长把这称为过渡期,至于这个过渡期有多长时间,得看合同的具体规定。“目前,很多小区物业合同一般有两到三年的期限。”谢处长说,那这些小区的过渡期可能就要长达两三年。
不过,对8月1日之后新建的小区,以及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都要按照这一新办法立即执行。
那么在8月1日之前,业主与物业签订过合同的小区,一定要过了过渡期才能按照新标准收费么?谢处长表示,这个过渡期也可缩短。“我们有规定,之前签过合同还没到期的,业主如果不满意过去的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约定,按照新办法实施。”谢处长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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