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物管收装修保证金最高拟罚3万

物业之家 2011-11-30 14:24

物业之家PM86.com讯:《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该草案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否则拟对其处1万元~3万元的罚款。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须占七成

该草案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具备的条件、程序等。明确提出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此外还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构成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为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70%,而此前的规定是不低于50%。

拟设立质量保修金制度

草案中首次提出设立质量保修金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1%至3%的比例,向房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

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

物业服务方面,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在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同时草案还决定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和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收费标准每年公布

而在物业收费方面,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重罚收装修保证金行为

该草案提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等。

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否则,将收到巨额罚单,处罚标准是: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这一处罚标准比以前提高了6倍左右,此前的规定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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