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规定:物业擅自停止服务将被取消资质
物业之家
2012-02-09 13:30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打招呼突然撤离,无法提供正常物业服务,令很多小区居民头疼不已。记者从本月开始施行的《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了解到,对物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服务的,最高将处以10万元罚款,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
据了解,近年来,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近700家,服务住宅小区近900个,全市物业服务面积约700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住宅小区95%实行了物业服务。然而,在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过程中,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利益方因物业的权利义务、收费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
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合肥市出台《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提出,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证明。
在物业费用收缴方面,新规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同时,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
根据新规,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若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否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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