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物业管理用房不计入公摊面积

物业之家 2012-04-20 09:13

记者昨日从开封市住建局物业科了解到,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工作,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已列入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不得计入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封市住建局物业科的负责人对记者说:“物业管理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他告诉记者,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分期实施开发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并在一期开发中一次性实施规划建设。

据了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如实对物业管理用房申请登记,由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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