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九成物业纠纷皆因业主欠费

合肥晚报 2012-05-04 15:41

合肥晚报讯《新物业法》自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整整三年的时间。三年来,随着小区业主维权意识不断地增强,物业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90%以上的物业纠纷案件均是业主欠缴物业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沈严告诉记者。

无理拒缴物业费被罚

从2007年开始,合肥的某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代表该小区业主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随后,物业公司进入小区进行管理,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35元收取物业费。在该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期间,小区的业主汪某因所在的房屋存在漏水、单元门长期无人维修等问题,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履行义务,拒缴物业费,欠费达到了1200余元。而物业公司则认为维修费用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双方由此产生纠纷,随后,物业公司将老汪起诉至法院,要求老汪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滞纳金。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屋顶漏水系开发商遗留问题,物业公司已经尽其义务。同时,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小区业主汪某具有约束力,汪某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汪某支付物业费1200余元,并支付滞纳金600元。

服务不达标物业费打折

张女士是蜀山区某个高档小区的住户,自2005年就已入住到小区内,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业主公约》,并缴纳了一年的物业费。然而,入住小区后,张女士认为,物业服务中存在“小区保安不到位,闲杂人员可任意出入,车辆随意停放,绿化不及时养护”等服务质量瑕疵,与当初物业所承诺的服务质量不符。因此,张女士一直拖欠物业费4700余元未缴纳。物业公司索要多次未果,于是将张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张女士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女士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后应当支付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中未达到质量目标、存在瑕疵且长期不进行改善,故对其主张的物业费酌情核减30%,即张女士需缴纳物业费3293.43元。

物业纠纷注重调解

市中院民二庭沈严庭长表示,在物业纠纷案件中,因业主拖欠物业费引发的纠纷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而在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业主缴纳物业费时,业主均以各种理由抗辩已达到减交或不交物业费的目的。

“物业公司应该严格规范管理,提高自身素质和协调能力,多与业主进行沟通,及时化解矛盾,而业主也不能够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全部的物业费。除非物业公司存在重大瑕疵或者不履行义务的情况。”

沈严表示,今后法院将在多元化调解、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调动物业协会、街道、社区等各方力量,尝试庭外调解、诉前调解,力求小纠纷在社区、街道解决,复杂矛盾才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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