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物业“一费制”再出补充办法
安徽日报
2012-05-08 09:39
物业之家PM86.COM讯:记者5月7日从合肥市物价局获悉,该市日前出台《补充通知》,推进物业服务“一费制”全面实施。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去年8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实际问题。其中,不少老旧小区在合同期满后仍未按照《办法》执行,依旧分项收费,包括电梯费、公摊费、停车费等不同费用。根据市民、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面的反映,结合《办法》在施行中遇到的“合同期满仍未执行《办法》、小区一直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实际情况以及制约《办法》实施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了《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在实施《办法》时的具体操作规程。
《补充通知》明确,《办法》实施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应当按《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当严格执行《办法》。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应当执行《办法》。
《补充通知》强调,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释。要严格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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