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 物业和开发商“掐架”

物业之家 2012-05-14 09:45

物业之家讯:物业公司为开发商的楼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服务期限为3年。结果开发商迟迟不支付相关费用,直至3年合同期满,开发商仍未履行合同,终于双方“互掐”,最终闹到法院。

2008年9月,物业公司与这家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期限,同时约定开发商与物业交接前两个月支付开办费和接管费5万元,如无不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可没想到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一直没有按时将费用交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多次要求进驻小区接手工作,但都没有和开发商协商成。直到2011年11月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无奈之下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开发商拒绝物业公司接手、不履行合同为由,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1万元,并支付其为了履行合同聘请员工带来的人员工资损失7万余元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开办费及接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但是物业公司应当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在遭到拒绝后,应能够合理预期合同的履行状况,不应当再聘请员工以防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而物业公司应自行负担人员工资。此外,对于预期利益损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合同履行后能否盈利及其盈利多少无法预见,故对该损失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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