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坊物业合同不备案,公司要挨罚

物业之家 2012-05-14 10:10

物业之家讯:记者从5月11日召开的淮坊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市物业主管部门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否则物业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相关业务,并将依法给予惩处。而合同内容应当对收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作出明确约定。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市建设局下发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持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物业承接查验相关资料等到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通知要求,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严谨、规范、合法,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不仅要对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还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严格审查备案资料,特别是要对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严谨性、规范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要将备案资料专门建档,建档情况作为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备案手续。《潍坊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是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拥有物业服务项目的有效凭证,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应同时审查物业服务合同及备案表,只有物业服务合同而无备案表的,不得办理相关业务。物业服务合同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通知下发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前补办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物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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