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同已签 开发商拒绝物业接管小区

物业之家 2012-05-15 10:23

签了合同,开发商却迟迟不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这是为什么呢?原来物业公司嫌合同中签订的物业费低了,要求调高,遭到开发商拒绝,直到3年合同到期,物业却一天也没被允许管理小区。

5月11日,相城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最终置业公司(即开发商)被判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同时,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履行合同后期利益和人工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物业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物业公司为置业公司开发的相城区某别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置业公司于物业交接前两个月支付开办费及接管费5万元,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

合同签订后,置业公司却没有按时支付开办费及接管费,物业公司则一直要求进驻小区接手物业,但在和置业公司协商后并没有得到解决。据相城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原来问题症结在于物业费谈不拢。合同中双发签订物业费收费标准,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在合同之外上涨物业费,几次找到开发商协商未果。而开发商面对如此情况,另觅了一家物业公司进驻这个小区接管物业。

2011年11月,物业公司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置业公司拒绝物业公司接手物业、不履行合同为由,要求置业公司赔偿违约金一万元,并支付其为了履行合同聘请员工导致的人员工资损失7万余元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10万多元。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置业公司未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开办费及接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但是,物业公司应当督促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在遭到拒绝后,应能够合理预期合同的履行状况,不应当再聘请员工以防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而物业公司应自行负担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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