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将出台物业收费管理新规
物业之家讯:日前,滨州市物业主管部门召集有关专家、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部分业主代表等,对即将出台的《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讨论和修订。《办法》对储藏室该不该收物业费,收取了停车服务费物业是否对车辆负有看管责任,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车应否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等长期存在误区和争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即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不过,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停车服务费不包含看管责任。《办法》规定,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共有道路停车应交费。业主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部分外来车辆进小区可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但除前面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由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等九个部分组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部分情况下,物业收费应予以减免: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
《办法》的实施将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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