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草案)》正征求意见

物业之家 2012-09-13 19:04

物业之家(PM86.COM)讯:绿地、人造景观配套不完善,房屋质量问题等等,这些开发商遗留问题经常成为业主和物业之间矛盾的导火索。针对开发商、物业和业主之间扯皮的情况,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起早了《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草案)》,实施细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有望下半年内正式实施。

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业主和物业矛盾

由于前期物业是开发商公开招投标甚至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因此业主往往找物业解决问题,引发业主和物业的矛盾。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处处长谢庆文打了个比方:物业公司其实就是小区“保姆”,不能让“保姆”给主人添置物品,帮主人担责。

谢庆文表示,按照规定,水电没有出户等情况开发商是不能交房的,但是因为查验没有真正实施,开发商也就蒙混过关。交房后,这些问题显现出来,这时候就需要行政主管部门来指导物业交接,进行查验。

目前,《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草案)》已经在房产系统和行业部门中征求过意见,正在开发商和物业企业中征求意见,今天还将召开专题座谈会。

交房前查验小组要“验明正身”

承接查验前,小区公共配套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都得符合条件,简单说,开发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过。

“验明正身”时,物业服务企业要会同建设单位成立查验小组,查验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和承接查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承接查验评审专家各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除了对移交资料进行查验外,查验的重点是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查验后开发商并非“无事一身轻”

分期开发的小区,根据开发进度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整体交接手续。

可不是说查完交接完开发商就“无事一身轻”了,开发商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了问题,肯定是找开发商。

当然,如果物业企业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遗失的,物业也要担责。

查得怎么样业主有权知晓

物业和开发商查验房子可不是“静悄悄”,查的结果如何,业主是有权知晓的。

承接查验备案后7日内,建设单位和物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同时将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合肥市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企业时,原物业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开发商物业合伙糊弄将受罚

如果物业企业没有好好查验,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企业难逃赔偿。开发商和物业恶意串通,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那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以外,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承接查验未备案的,或是备案后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中存在问题未解决的,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对物业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全额解控。

开发商和物业糊弄的,将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发生一次,三年内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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