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砸车内笔记本丢失 物业赔车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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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1 18:17
2011年3月,莫先生将私家车停放在景瑞大厦停车场。该停车场收取3元停车费并发放了停车卡。等莫先生办事结束后,发现车窗被人砸碎,放在座位上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莫先生当即向警方报案,并报保险公司。事后,物业公司称只赔车窗,莫先生究竟有没有丢失笔记本电脑也不得而知。协商未果后,莫先生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车内有笔记本电脑,判决物业公司只赔车窗维修费755元。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以案释法
车主未声明物业不担责
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是物业公司对车内物品有没有保管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莫先生已将车内物品情况告知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已接收对该物品的保管。因此,车内物品丢失不在物业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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