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物业合同 加重业主责任条款无效
物业之家
2012-11-26 16:35
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浩祥公司)与某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浩祥公司有权将其管理的小区内某公共空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且在合同中排除了业主对该部分的收益权。合同签订后,小区业主与浩祥公司因收益问题多次发生冲突,协商未果欲申请仲裁,但因不太了解现行法律法规,故向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是否可以请求确认《物业服务合同》中排除业主权利的条款无效。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解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免除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作为业主,小区对公共部分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是《物权法》赋予其基本的权利,对此类权利构成侵害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综上,小区业主可以主张要求确认,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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