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被物业公司开除 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一名下岗职工到物业公司当保安员,因夜班睡觉严重违规被用人单位开除。日前,该保安员通过打劳动争议官司,获赔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款以及拖欠的加班费等。
张先生是一名企业下岗职工,2010年到本市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当保安员,工作12个小时休息24个小时,平均每月有10个夜班,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4月,公司以张先生在夜班期间睡觉为由将他开除,张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张先生最低工资差额和夜班津贴,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张先生不服裁决,起诉到红桥区法院。
张先生诉称,被告公司未依法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2011年4月1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160元,而他的月基本工资还是11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双倍工资、拖欠加班费、最低工资差额、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在公司是临时工,工作期间表现一般,经常请假,值夜班睡觉不负责任。上12小时歇24小时是保安业内的普遍工时制度,公司给原告的实际工资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告辞退原告是因为原告在上班执勤期间睡觉,违反了保安管理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入职到被告公司后,与被告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被告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1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予以支持。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1年4月1日调整为每月1160元,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给付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工资差额720元。原告主张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以及原告在国庆节、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清明节时上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即三倍工资),予以支持。
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保安,夜班期间睡觉显系严重违规,被告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万余元,以及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最低工资差额720元,拖欠的加班费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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