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小区扶汽车被打 起诉物业不作为被法院驳回
物业之家讯:80多岁的方某在小区里散步时,因扶了一下汽车遭人殴打。他向小区物业求救,但打人者最后逃脱。方某认为保安不作为,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4月7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方某的诉求。
事情还要从2011年7月说起。一天晚上,方某在南宁市新民路一大院内散步,走到篮球场时,因感觉有些疲劳,他来到一辆黑色轿车旁,双手轻轻地扶了一下汽车后盖。不到半分钟,见车主从车里出来,他主动向对方道歉。没想到,话没说完,对方就连踢带打,将他打翻在地。
方某爬起来,想看清车牌号,但因球场无灯光,自己又有高度近视,无法看清,他就跑到小区大门向3名保安求救。方某说,保安只是在大门口徘徊,最终打人者逃离了作案现场。次日上午,他去广西骨伤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护工费共9471元。
方某认为,由于保安失职,没协助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导致打人者逃跑,且人、车都无线索,公安无法破案。由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赔偿损失。
今年3月13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方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物业没有任何过错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司与方某并没有形成人身保护的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协助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并不对小区业主负有广泛的人身保护义务。本案中,值班保安接到方某报案后,随即将小区大门关小,限制小区内的车辆外出,以有利于排查,且值班保安问明案情后,除留部分保安继续在大门值班外,又派其他保安领着方某到停车场查找。由此过程可看出,物业公司已尽到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找不到方某所称的车辆和凶手,未发现其报案所称的事实,即未发现危险,物业公司没有当场报警也不悖常理。
4月7日,兴宁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方某要求小区物业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提醒,小区保安并不是公安派出所执勤人员,本身没有执法权。而物业公司提供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也仅限于一般性的排查。因此,小区业主遭遇类似事情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人员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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