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今日起施行
物业之家
2013-07-02 12:51
交存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分类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调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
资金使用:应急维修可直接列支维修资金
《办法》指出,对于出现应急维修情形,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必再通过征集签名的形式来支取维修资金。应急维修情形主要包括5类: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监督管理:维修资金随房屋同时过户
对于维修资金账户管理的问题,《办法》规定,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管理机构代管物业维修资金时应当定期公布的情况以及业主对使用情况有异议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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