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实行物业管理项目交易保证金制度
物业之家
2013-07-16 08:49
以往一些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发生矛盾后,往往采取突然撤离的方法,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有些物业公司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时有压低价格恶意竞标或事先串通进行陪标的现象。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管理科负责人告诉记者,物业管理项目交易保证金制度是《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将尽力避免物业公司投标过程及后续服务中随意调整服务价格、私下降低服务等级,甚至物业服务合同不到期擅自撤离人员、坑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后凡进入市物业管理中心交易的物业管理项目,其交易保证金(含物业管理项目投标保证金、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统一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实行代收代退。各物业服务企业在投标时缴纳一定金额的项目保证金,其中物业管理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为一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一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5%,不设上限。未交项目保证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投标资格不予认可。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给予中标人不少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赔偿。
交易完成后,由招标人向平顶山市物业管理中心提出投标保证金退还书面申请,市物业管理中心向指定银行发出退还通知,按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原账户返还。银行接到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后,一次性全额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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