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坠落业主索赔精神损失 物业不知错在哪里
刘先生今年35岁,他介绍说,事发于今年5月20日,当时他推着电动自行车乘坐小区货梯,女儿坐在车后座上。电梯上行至5层时,突然一声巨响,开始下坠,电动车被撞倒,女儿从电动车后座摔到地上。当电梯坠至二楼时,电梯门突然打开。刘先生说,在确定电梯停稳后,他赶紧带着女儿出了电梯。
“坠梯事件使我精神状态极差,形成难以摆脱的阴影,整夜不能睡眠,后经医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刘先生介绍说,事发初他脖子不舒服,意识不清,手发抖,脸变色。去医院诊断后,孩子没有大碍,但他除了一些软组织外伤外,精神状态也出了问题。
专家介绍说,反应性精神障碍,在传统精神病学称为“反应性精神病”,是由外部事件诱发的一组精神病,发病与该事件有病因学的因果联系。这类精神病是由于剧烈或持续的精神紧张性刺激直接引起的。其临床表现的主要内容与精神创伤密切相关,并伴有相应的情感体验,容易被人所理解。致病因素一旦消除或环境改变,并经适当的治疗,精神状态即可恢复正常。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维护及保养义务,才导致他遭受了巨大的身体、精神伤害以及巨额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物业公司理应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余元。
刘先生说自己有精神障碍,物业公司认可医院诊断的真实性,但对有无发生坠梯事故表示质疑。物业公司代理人表示,他们只是从刘先生这边听说发生了坠梯事故,而刘先生所指称的电梯并未安装监控录像,事发后质监局和住建委执法大队等部门也来调查过,证明电梯没有问题。所以是否真的发生了坠梯事件,值得质疑。
物业公司还表示,其职责就是对电梯进行及时保养和维护,该公司也尽了保养和维护义务。即使发生坠梯事故,在物业公司尽了义务的情况下,应由电梯的所有权人即全体业主承担责任,而作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无责任。
物业公司代理人介绍说,该公司找专业人员咨询后得知,电梯有安全装置,在受到外力撞击后会下降到最近楼层,以保证人员安全。而刘先生所指称的电梯轿厢对角线是193厘米,当时刘先生推着电动车,电动车最小的长度是180厘米,也就是说电动车如果撞击电梯,电梯有可能启动安全装置,下降到最近楼层就不算事故。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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