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物业企业捆绑收取采暖费物业费扣分
物业之家
2013-10-17 12:51
《通知》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受供热企业委托代收采暖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物业费等费用。同时拥有供暖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借收取采暖费之机捆绑收取物业费。《通知》还明确,对于“搭车”捆绑收费的行为,将作以下处理:一是依据《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该物业企业进行扣分;二是禁止该物业企业在一年内参与资质等级晋升、申报星级小区及申报省优、国优评比;三是禁止该物业企业在一年内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是对于拒不整改的物业企业,经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该企业驱逐出本区物业管理市场。
各区物业乱收费投诉电话一览
和平区:83303037
沈河区:22916077
铁西区:31816393
大东区:24834805
皇姑区:86431701
于洪区:25320691
东陵(浑南):24208397
苏家屯:89129855
沈北(蒲河):89867809
张士:25373121
棋盘山:8805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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