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牡丹江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黄文博 刘真辉/牡丹江日报 2014-10-19 21:33

日前,为保障物业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牡丹江市正式出台新的《牡丹江市物业管理办法》,且即日起执行。

据了解,《牡丹江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市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牡丹江市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文明城市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创建各级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及物业管理新格局。

《办法》提出要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三级管理机制。市房产局是牡丹江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组织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政策。各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管、日常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负全责。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和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须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属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小区房屋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所属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同时,《办法》还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责、权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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