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提交审议

iwuye.com 2009-08-19 10:22

目前,安徽全省缴存数量已达数十亿之巨、至今尚未得到有效使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将有望成为房子真正的“养老钱”。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等多部地方性法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将首次明确房屋维修金使用原则,并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小区车位使用等诸多焦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据悉,该条例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准通过。

焦点一:业主大会何时须成立?

入住率超50%应召开业主大会

本次提交审议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新物管条例草案”),拟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节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等。

新物管条例草案草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首批物业交付满两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新物管条例草案草案还明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焦点二:何时才能允许交房?

开发商交房应具备七大条件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新物管条例草案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水、电、气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装置;电话通信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焦点三:车位出租收费归谁?

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业主共有

在新物管条例草案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确需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场地使用费的交纳、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同时,对于物业的服务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等,也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焦点四: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维修金将成房子真正“养老钱”

在新物管条例草案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关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无疑是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据了解,目前全省各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量较大,已有数十亿元之巨,且每年都以较大幅度递增,但至今仍未能得到有效使用。

新物管条例草案拟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共用部位”包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绿地等。 )

同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焦点五:物业擅自撤离怎么办?

不交接或擅自撤离最高可罚五万元

本次提交审议的新物管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交接相关材料、档案、票据等。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擅自撤离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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