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向女业主求爱被开除 法院:物业开除男保安合法有据
物业之家
2014-10-31 09:22
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每个人都有追求美好事物、追求爱情的权利,但是,该追求行为首先应当符合社会日常行为准则,并以不违背行为人自身的职业操守为前提。
本案中,被告为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原告阮师傅作为被告聘用的保安人员,在未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身女业主有任何交往的情况下,却利用自身的保安人员身份和便利,突然上门求爱,导致该女业主强烈不满并以骚扰为由向被告投诉。
他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一种爱慕行为,但实质上已经影响到业主对被告能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的基本评价。所以,应认定属于被告在《奖惩条例》中规定的“对业主或客户粗暴无礼,引起业主或客户强烈不满,对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过失”行为。加之原告之前工作中已经有过两次“严重过失”行为,因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最终,西湖法院判决浙江金都物业公司支付阮师傅不足工资553.7元,补缴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驳回了阮师傅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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