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物业公司“转嫁”债务被裁决赔14万
新晚报
2014-11-04 10:37
今年3月,市民杨先生购入位于哈市某大厦2102号、2103号两间房。杨先生收房后,马上将2103号房出租给一家公司,租期3年。但不久,这家公司就退房了—大厦的物业公司拒不供水、不供电。
杨先生一问,原来是前任房主欠了物业管理费、空调维护费、电费,共计15万元!不交上就不给水电。
为了尽快让物业公司开通水、电,好租出房子,杨先生不得已把这15万债务交了,这才又将房子租出去。
杨先生事后越想心里越憋屈,于9月30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物业公司返还其替前业主交纳的费用15万元及赔偿其经济损失28万元。
仲裁委经过调查后认为,因物业公司对杨先生的房屋停水、停电,致使房屋闲置无法正常使用并造成经济损失,这部分损失应该予以支持。
15万元费用实质是原业主应支应付给物业公司的债务,物业公司理应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维权。物业公司对杨先生虽无恐吓行为,但其胁迫行为是可以认定的。杨先生交15万元费用的行为是无奈之举,应返还杨先生。
另外,由于物业公司以杨先生付清15万元费用为开通水电的条件,致使房屋闲置无法正常使用,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物业公司应承担14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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