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物业告业主欠物业费被驳回
生活报
2014-12-10 10:46
仲裁委:无法证明业委会依法成立 缺失必要手续
本报讯 (记者杨雪楠) 9日,记者从哈尔滨仲裁委获悉,近日,哈市道外区一小区的业主刘女士因为拖欠三年物业费,物业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提出了刘女士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的请求。但由于该小区的物业合同中缺乏一些必备的材料,哈尔滨仲裁委裁定物业合同不合法,物业公司的请求也被驳回。
据悉,刘女士于2011年入住道外区一小区,只在进户时交了一个年度的物业费,此后一直没再交过。近日,该小区物业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提出了刘女士缴纳拖欠物业费及滞纳金的请求,并出示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证据。但刘女士认为,她从没有接到业主委员会成立的通知,也没有接到业主委员会代替自己签订物业合同的通知。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合法成立。据办案人员介绍,该物业公司应该向仲裁庭提交:1、业主大会筹备成立的情况报告;2、业主大会会议决定;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管理规约;5、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6、业主委员会成员登记表。但实际上,该物业公司缺少四项备案所必备的材料,无法证明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仲裁庭对物业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办案人员提醒,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不符合相关法规,或缺失必要的手续,仲裁庭很可能驳回物业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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