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超五成受访者仍支持物管先赔
广东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公布之后,“电梯伤人,谁为受害者先行赔付”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南都记者梳理近五年媒体报道,以及法院公开的9例广东省内电梯事故纠纷判决显示:事发地点在商场,商场经营者往往要承担部分责任;事发在住宅小区,多数时候是物管担责,若当事人有责任,自身也要担责。
尽管此次“物管先赔”未被写入条例草案,但网上调查显示:仍有56%受访者赞同物管先赔,理由是物业公司可以更及时解决受害者救助问题。也有25%受访者说到底谁先行担责,要根据物管、电梯制造商、受害者等各方责任大小认定。
在商场或公司的电梯发生的事故,商场或公司对自己所有的电梯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所以发生事故时,商场或公司往往成为承担责任的对象。2012年6月24日,丽珀公司员工蒋龙青乘公司电梯时,电梯突然从三楼落到二楼,导致蒋骨折住院,法院即判丽珀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者本身有错误,受害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商场或公司仍需承担次要责任。以东莞一案例为例,由于父亲监管不到位,一名男童自行跑到商场电梯上不慎摔倒,夹断手指,法院判家长承担七成责任,而商场承担三成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常常发生在小区内。如果受害者自身基本无失误,物业公司需要负主要责任。例如:2008年4月深圳一小区电梯突发生故障,坠到二楼后卡住。电梯门随后自动打开,电梯内的蒋先生受惊走出电梯,摸黑前行,不慎跌入电梯出口旁未围蔽的一管道井口,致右脚跟粉碎性骨折。此案物业公司被判负80%的责任。
但是,假如受害者没有受到大的损害,物业公司虽需承担责任,成本也并不高昂。如深圳南山一对母子在小区电梯困了1小时,之后向物业公司索赔,法院只判赔3000元。
受害者自身有错误的案件,物业公司只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数额一般约总数额的两三成。假如电梯公司也有错误,那么责任就由受害者、电梯公司、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如清远一名男孩在电梯发生故障后强行掰门,导致受伤,法院判定受害者自负35%的责任,物管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电梯公司由于检修不到位,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数据
媒体报道与法院公开的共9个电梯事故判决案例中,只有3起发生在小区内,其余6起均发生在经营场所(两起在商场)。
物业公司担责的共4起,其中3起是物业公司负主要责任。发生在小区内的3起电梯事故,物业公司全部承担责任。
发生在商场的两起电梯事故,商场均承担了责任,其中有1起商场承担主要责任。
受害者需负责任的共5起,其中有3起是受害者自身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尚黎阳 记者 薛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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