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先交物业费再交房?工商叫停
荆门日报
2015-05-25 10:16
本报讯(记者熊玺 通讯员安常夏)“先交物业费,再交房!”这也许是商品房买卖的“老规矩”了。然而,一位家住京山的消费者蔡先生却向这个“约定俗成的行业潜规则”发起了挑战。近日,经京山县工商局的介入,开发商作出让步并补偿蔡先生一年的物业管理费400元。
去年12月,家住京山城区的蔡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约定今年年初交房。今年年初,已过了交房日期,但因房屋未建成开发商无法交房,直到3月中旬,开发商才通知蔡先生办理交房手续。当蔡先生兴冲冲地来到售楼部办手续、领钥匙时,售楼人员却要求蔡先生先交清400元的物业管理费才可交房。蔡先生觉得不合理,遂致电12315投诉。
接诉后,京山县工商局经检大队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该售楼部调查。售楼部工作人员称,其实房子早已建好满足了交房条件,蔡先生暂时不准备装修,所以不愿交纳物业管理费;在交房前要求蔡先生交纳物业管理费合情合理。蔡先生坚称,在未办理交房手续、领到住房钥匙前,他不可能交纳物业管理费。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公司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置条件无法律依据。经工商执法人员教育、调解,开发商作出让步,并补偿蔡先生一年的物业管理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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