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式实施《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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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5 06:47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目的是规范和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保修期内应当承担的责任。 所指的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一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主要用来保障新建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保修金。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住宅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但是,因业主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及不当装修等原因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物业交付后,在保修期内,业主发现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如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启动使用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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