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溺亡小区人工湖一审判物业赔16万元

广州日报 2015-08-24 09:38

2012年底,广州市海珠区一高档小区发生一起悲剧。男子韦某带着2岁多的孙女在小区人工湖边散步,落水死亡。今年,韦某家属状告物业公司索赔88万余元。

韦某的儿子韦先生起诉称,根据2岁多的孩子回忆,当韦某和孙女行至湖边时,由于零食掉落到湖边石头夹缝中,韦某拾取零食时被湖边石头绊倒,前额撞到石块后掉落水中。由于当时没有保安,也没有摄像头,孙女哭叫后,才有保安陆续到现场,以至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因此,小区物业公司负有责任,要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

不过,小区物业公司答辩称,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工湖虽然未配备监控设备和栏杆,但四周有绿化隔离,也设置了相应警示牌。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有保安巡逻,而且有3名保安参与施救。

物业公司还指出,韦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曾在警方处陈述韦某有长期酗酒的习惯,事发当天也有喝酒,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一审后认为,韦先生曾承认韦某事发当日有饮酒,平时亦有酗酒习惯,韦先生还签名确认了上述笔录。韦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可以预知到人体饮酒后对自身的精神行为均难以自控的特殊情况,因此韦某应承担此次事故八成损失。

对于被告物业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事发人工湖旁缺乏救生设施和监控设备,亦无设立护栏、警示牌等措施。事发后被告的保安救援不及时,因此物业公司承担事故两成损失。

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69万余元,因此物业公司需要赔偿13.8万余元,外加2.5万元精神损失,物业公司被判赔偿原告16.3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韦先生上诉。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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