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物业服务未约定业主可拒交费
2009-10-28 08:40
提交审议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对业主的权利进行了修改。业主大会可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八项事项。“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修正案(草案)中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代收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目前居住区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位管理问题十分突出。依法规范车辆停放、停车位的管理和费用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西安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在提交审议意见报告中建议,在条例的修订中应对此内容进行规定。
目前,《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正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待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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