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物业管理草案修改稿 提倡业委会直接收物业管理费

长江商报 2009-11-04 10:01

物业之家讯: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出路出炉,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一条:“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此外,在物业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行政调解和行业协会可参与调解。
小区停车位要优先满足小区业主,如果对外出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昨日,记者获悉,《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已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此前,在本报推出的《“汉版”物业条例邀你提建议》系列报道及座谈会,市民意见得到了积极回应。本报提出的4条建议被写进了草案修改二稿。
前日召开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人大法制委员会汇报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本月,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小区车位对外出租不能超过6个月

声音回放:家住常青花园小区的苏女士向本报反映,小区道路被物业公司划出一半做“临时停车位”,每晚都停得满满当当。“小区道路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划车位对外出租。”
回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的汽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向全体业主公示。

交钥匙未入住,物业费有望“打折”

声音回放:家住汉阳小区的业主陈先生反映,自己住的小区位于汉阳江滩附近,6月30日,小区开始交房,可是事实上根本没法入住。交付后没有使用,物业费能不能打折?
回应: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交付后没有使用的物业,业主可以适当少承担物业服务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房屋交付后未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

居委会指导监督业委会日常活动

声音回放:由于物业从中阻挠,小区入住5年,业委会还没有成立起来。家住汉阳二桥街的小区业主余女士通过本报呼吁,仅靠业主自己筹备发起很难,需要居委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回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会同社区居委会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配合调节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动用住宅维修资金有望无需经大部分业主同意

声音回放:业主意见不统一,动用不了住宅维修资金,水泵漏水大半年还修不了。家住武昌胭脂山庄的业主钱先生向本报诉说了自己小区曾经发生过的用水尴尬。
回应:记者注意到,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规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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