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承担责任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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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6 01:30
天津读者纪女士:小区已入住近一年,但燃气尚未开通,我按时足额缴纳了物业费,但找物业公司反映却迟迟得不到解决,该怎么办?
天津市物业办有关负责人:纪女士这种情况很多业主都遇到过,她应该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协调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是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是一种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前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可见,是否接通燃气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住宅燃气通气是开发建设单位前期配套实施工作需包括的内容之一,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予以落实。当由于某些原因该工作未能及时完成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协助业主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但不能将其归咎于物业企业。
近些年,有的开发建设单位为了促进房屋销售,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得到项目管理权,把物业管理说成“包治百病”,造成业主把一些治安职能、保障职能等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设质量与保修责任,都误认为是物业管理的事情。希望广大业主能认清责任主体,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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