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降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门槛
——八种情形可直接申请
【原文】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解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和“治病钱”。按照现行法律要求,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于申请条件较高、程序繁杂,遇到紧急情况时常常“等不起”,小区动用基金的情况很少。
作为地方立法的一项创新,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简化了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表决程序,对包括“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在内的八种危及安全情形,规定“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新《条例》还要求,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降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门槛,有利于快捷解决电梯等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问题,以解决业主的后顾之忧。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潘法律认为。

解决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
——开发商承担筹备经费
【原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解读
据初步统计,截至去年9月,我省实施物业管理项目9202个,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2764个,不到三分之一。
为解决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低的问题,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街道报送成立业主大会需要的文件资料,并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业主主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指导,并参加筹备组;业主未及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由乡镇、街道组建筹备组。 “实践中,有的小区过大,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存在业主大会召集难、决策难,物业服务企业竞争不充分的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潘法律介绍,新《条例》因此规定,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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