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七大亮点解读

2017-02-17 10:10

据保定晚报官方微信显示,《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高新区、白沟新城管委会也将执行本办法。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部门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为属地管理主体;与钱有关的事,《办法》规定更具体;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的权责更明确;危及房屋及人身安全,启动应急维修程序;不交物业服务费或将影响个人信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不得改变用途;并且明确指出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以及罚款数额。

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继受人、业主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依法享有前款规定的除被选举权以外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遵守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大会是什么?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备案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有关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对所得收益进行管理和分配使用;

(八)归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委员的报酬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位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和委员报酬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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