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2018年起施行
小区内垃圾成堆、电梯时常出现故障、物业无故退出、车位出租纠纷、长期拖欠物业费……近年来,小区居民与物业管理之间的矛盾问题日益增多,物业公司不守承诺,服务不到位,居民怨言颇多;一些小区居民缺乏公德素质,给物业公司管理带来诸多阻碍。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矛盾、避免出现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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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此消息,许多物业从业人员及广大业主都十分高兴,许多过去难以解决的症结,将有更规范的处理办法及法律依据。我市物业管理行业有关人士称,新《条例》的实施,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物业公司的职责,从多方面约束了物业公司的行为,将对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化解物业矛盾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涨物业费要50%以上业主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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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新《条例》规定,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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