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物业之家 2009-07-14 03:48

云南省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681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已经授权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审批。最近以来,我省部分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反映出较多的问题。一些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收费过高;一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扰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场秩序;有的须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单位不履行报批程序自定收费标准;有的停车场,特别是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以及部分商场、宾馆饭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社会反映较大。为切实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放场所的价格管理形式由各州、市、县价格部门确定。

二、合理界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范围。各地除按照计价格[2000]933号文件明确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内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作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外,还应结合本地实际,将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益服务机构所属停车场对外开放,以及在一定区域内不具有充分市场竞争条件的停车场等纳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范围,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鼓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业主共有车位的管理使用办法及收费标准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委托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业主物业服务招标的指导标准。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建立之前,业主共有车位实行有偿停放的收费标准可暂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的基准水平执行。业主共有车位有偿停放收取的资金扣除正常的管理服务费用,其余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或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并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对已经划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合理,社会有反映的,要及时采取提醒、告诫等方式规范经营者行为。对停车服务收费过高,收费行为不规范,严重损害车主利益的停车场,社会反映较大的,应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可重新研究其价格管理形式,必要时将其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进行管理。

三、推行有差别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引导停车需求。各地价格部门要结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引导车流量,促进道路畅通等要求,合理制定室内、室外和道路临时停放三种类型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推行分区域、分时段,以及不同服务内容的差别定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必要时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的原则,并考虑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对临时停放于停车场所的车辆应规定免费停放时间。

四、切实加强和规范停车收费管理,保护车主合法权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明确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要及时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其收费行为,不得放任自流。各地价格部门要督促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停放车辆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收费的执收人应持有明示以上公示内容的收费公示牌、公示手册向停车人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要切实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收费。

五、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各地价格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认真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了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落实了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的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重点检查是否执行了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不落实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提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切实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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