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物业之家Pm86.com讯:昨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要求,门槛最低的三级资质条件为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物业专业人员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力,将被撤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新设企业有一年转正观察期
市住建委物业监管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填补了长沙市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据了解,目前全国只有少数几个城市出台了此规定。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含暂定三级)。市住建委(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对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核定。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申请暂定三级资质,有效期为一年,应在暂定期到期前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核定资质等级。在到期前30日内未按时申请资质等级核定的,其资质失效。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资质证书到期前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重新申请资质证书续期。
13种情形不予核准资质等级
《规定》明确,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长沙市设立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实行资质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长沙市原则上只受理省外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省内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
据介绍,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有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13种情形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同时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物业服务不力业主可投诉
市住建委物业监管处负责人告诉记者,长沙市在全国率先提出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课时。
此外,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企业诚信档案的内容予以考核。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将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市民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三级资质,或物业服务不力,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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