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产登记新条例 物业用房记全体业主名下

物业之家 2011-08-25 11:06

昨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修订案)》,该条例适用于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待报经省人大批准后施行。据悉,新修订的条例有望今年年底开始施行,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现行《条例》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房产登记工作的要求。

《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修订案)》涉及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等,其中房屋的买卖、继承、赠与、抵押等内容涉及千家万户。

此次修订,是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石市的实际进行的一次较大幅度的修订。

对于《条例修订案》,石市根据实际需要,借鉴了外地做法,并对照上位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相应修改。在此基础上,还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个别交流磋商等形式,征求了条例执法主体和6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了房地产公司、银行等10个与房屋登记相关单位和若干个人的意见,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法律专家的意见。前后修改共涉及九章50条,修改110多处。

特殊情形购房人可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条例(修订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出现不一致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条例(修订案)》中新增加了一项规定为,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为房屋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查阅房屋登记簿、复制房屋档案资料提供方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有偿利用。

物业服务用房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当前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增强,登记机关遇到此类登记很多,但是如何登记、由谁申请登记,原《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条例(修订案)》中增加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对业主共有房产登记的相关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明确和记载,可以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居委会等用房应登记到辖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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