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物业管理规定修正案 拟明令禁止居民楼住改商

物业之家 2011-08-30 11:56

物业之家PM86.com讯:今后,业主可能无法随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此次福州拟修订物业管理规定对其明令禁止。昨日,记者从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获悉,《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交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近年来,住改商“顽疾”使居民间的矛盾日渐凸显,福州市目前没有明确限制“住改商”的条例和规章。《物权法》规定,如果业主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征得存在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现实中,每年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或年检的“住改商”企业并不少,许多居民事先并不知情,也没人征求过他们的意见。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修正案若审议通过,业主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就要受到地方法规的约束了。

针对物业管理纠纷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建立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纠纷,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物业纠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调处理,各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物业纠纷也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予以解决。

同时,草案还增加了“居委会代管”制度,规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由物业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截至去年底,福州市共有物业公司432家,物业管理类型从单纯的住宅扩展到写字楼、别墅、商场、学校等,随之出现一些新问题,比如物业服务收费难、物业服务不规范、物业管理体制不健全、物业管理纠纷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2005年元旦颁布实施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其中个别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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