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破坏房屋结构最高罚一万
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严禁降低房屋底层室内标高、严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严禁擅自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拒不治理造成损坏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1月22日下午,《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公布。
当日,郑州市政府召开《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已2012年9月3日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办法》,并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房屋安全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和相关部门职责及举报投诉等内容。
据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万鹏介绍,目前,郑州市城镇既有住房面积已超过1.7亿平方米,而在房屋使用阶段,尚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而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城市房屋权属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对房屋管理不善以及业主安全意识不强,导致房屋使用性质的改变以及房屋主体结构的破坏,由此而引发的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逐年增多。加之郑州市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房屋存在超期使用的现象,而现行的房屋安全政策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故对原《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明确了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为实现动态、无缝隙监管奠定了基础。《办法》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安全责任人应对房屋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的治理等承担责任。此外,还明确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房屋安全的鉴定,《办法》要求对超出房屋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房屋每隔一年进行1次鉴定,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建筑要每隔5年进行一次鉴定。
此外,《办法》还对房屋出现结构开裂、结构损伤以及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二倍范围内的房屋提出了鉴定要求。并提出对危险房屋的治理措施以及房屋设计、建筑、使用、鉴定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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